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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税收政策:
-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所得税两年免征,三年减半征收。其中属福建省、漳州市鼓励项目,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属地方收入部分,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,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所得税属地方收入部分财政部门返还50%。
-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产品总产值70%以上的外资企业,在规定的减、免税期满后,所得税可按12%的税率计征。
-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,在规定的减、免税期满后,经审核仍为技术先进型的,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按12%的税率计征。
-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批准可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。
- 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,经营期五年以上,经税务机关核准,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%,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,可全部退还。
- 企业的利润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,经申请,可退还捐赠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- 外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下一纳税年所得额弥补,不足弥补的可自下年度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弥补。
- 土地政策:
- 外商投资在取得上地使用权后,在核准的使用年限和用途内,可以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-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,产品替代进口的项目,地价给予优惠。
- 对属于国家、福建省、漳州市鼓励类的,投资额大,建设期短,高税收,高产值的项目,地价给予优惠。
- 劳动用工政策:
-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、人员招聘。
- 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,可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、工资形式和奖励、津贴制度。
- 投资保护政策:
- 经批准在开发区投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,其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,受到中国法律保护。
- 外商投资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和其它正常收益,受中国法律保护。
- 进出口贸易:
-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,企业可自行向海关办理本企业的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。
- 在确保外汇平衡前提下,可自行确定内销比例。
- 其它政策:
- 扩大投资领域,放宽投资比例。允许外商独资兴办房地产、娱乐场所等第三产业。
- 高新技术产业,除享受所得税和地价优惠外,引进的生产设备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,其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,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逐年返还。
- 侨胞、港澳台同胞在区内兴办企业,可视投资额大小,将其在国内亲友1至数人的户口迁入开发区。
- 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及大陆企业或个人来区兴办生产性企业,享受同样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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